法律洞察

文章与分析

关于土耳其法、国际法、监管动态及跨境事务的专业法律评论与分析。

周围环绕数字锁图标的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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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对雇主监控企业电子邮件设定新限制

I. 引言 企业电子邮件账户和配发给员工的设备既用于日常工作,也保存着雇主在内部调查、信息安全检查和员工离职过程中可能需要查阅的信息。由于这些工具属于雇主,企业通常认为自己对其拥有不受限制的监控权限。然而,同样的工具也反映员工的通信往来,有时还涉及其私人关系网络。因此,雇主开展监控时,必须在自身的管理权与员工要求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及通信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2026年9月16日第2026/2035号原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实现这一平衡的程序与原则。该决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官方公报》公布。根据决定,通信工具归雇主所有,或雇主在技术上能够访问这些工具,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任意检查员工的通信。决定还明确指出,不遵守相关原则将导致对数据控制者采取行政措施。因此,雇主应当立即审查使用政策、隐私告知文本、内部调查方法以及对离职员工账户的处理方式。 II. 技术访问能力与监控权限 按照委员会的立场,雇主的监控权限源自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即使完全不查看邮件内容,仅检查显示谁在何时向谁发送电子邮件的记录,也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委员会将通信流量数据和日志记录的处理本身视为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要求其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条件以及告知和数据安全义务。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的标准也将适用于其他工作渠道,例如内部即时通信工具、客户关系管理和请求管理系统,以及会议平台的聊天和录制功能。 对于可通过公司设备访问的个人账户,技术访问能力与监控权限之间的区别更加明显。委员会明确指出,雇主对设备、会话、网络或企业系统拥有技术权限,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自由访问员工个人邮箱、个人即时通信应用或社交媒体收件箱中的通信。 III. 禁止私人使用与比例原则 决定承认,雇主可以依据管理权制定通信工具私人使用规则,但要求规则明确、易于理解,且员工能够知悉;有关禁止或限制也必须明确告知员工。然而,仅仅禁止私人使用,并不足以赋予雇主无限的监控权。 委员会指出,即使已明确禁止私人使用并履行相应告知,雇主的监控权限仍受比例原则约束,不得开展持续、不间断的监视。如果通过邮件内容以外的信息即可确认员工违反禁令,则额外访问邮件内容不被视为必要且符合比例。允许私人使用的雇主,其权限范围更窄。根据决定,如果工作通信与私人通信能够区分,监控必须限于工作通信;如果无法区分,则应当对雇主的监控权限作更严格的解释。 IV. 使用政策、隐私告知与明确同意 如果雇主在使用政策或隐私告知中仅表示企业邮箱可能受到监控,按照决定,这不足以构成对员工的充分告知。委员会认为,这类笼统表述既不能满足事先通知要求,也不能满足个人数据保护告知义务。告知文本必须具体说明监控的法律依据、目的与范围,是检查通信流量数据还是邮件内容,何种情况下可以访问内容,保存期限以及员工的权利。委员会还要求考虑,未获适当告知的员工会合理期待其个人数据和通信自由不受干预。因此,我们认为,告知文本不充分将使此后监控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委员会直接认定,员工不知情的秘密监视,以及不加区分地记录员工全部活动的工具,均属违法。 要求员工明确同意,通常也不是解决办法。委员会指出,鉴于劳动关系中的依附性及双方权力不对等,明确同意原则上不应作为电子邮件监控的优先法律依据。根据个案情况,监控可以基于法定义务、权利的确立、行使或保护,或合法利益中的一项条件。但依赖其中某项条件,并不会消除对监控方式的限制。 V. 内容审查与内部调查 决定对雇主最具体的限制,是要求采取分级监控方式。委员会指出,如果雇主能够通过干预较小的途径实现合法目的,就不得采用干预更强的监控方法。如果可以通过过滤或阻止等技术措施预防通信工具被滥用,也不会由此产生一般性监控权。 因此,雇主因怀疑开展调查时,应当首先检查通信流量数据,而非扫描员工的整个邮箱。如果确有必要访问内容,则应将审查限于与该怀疑有关的通信。委员会将内容审查视为对员工私人生活和通信自由最强烈的干预。只有在通信流量数据不足、访问内容必不可少的例外情况下,且存在具体怀疑并将审查限于该怀疑范围时,才可查阅通信内容。委员会还要求,在审查中顾及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及通信对方的数据,仅允许少数获授权人员访问取得的数据,记录每次访问,并使这些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VI. 离职员工的邮箱 雇主可能希望继续保留离职员工的邮箱,以跟进新收到的邮件。但决定将关闭账户视为原则,继续保留开放状态视为例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则上应停止原员工使用该账户,并阻止对该账户的任何新的访问;收到的邮件不得向无关人员开放,已无合法依据的数据必须销毁。委员会指出,转发、自动回复、归档或保留措施,如果服务于业务连续性、企业通信正常运行、辩护权或法定义务,且范围有限、期限明确、访问权限已确定并有记录,则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评估。这意味着,上述措施并非雇主可以普遍采用的做法,而是每个案件中都必须说明理由的例外。 VII. 综合评估 根据决定,雇主必须将通信监控作为事先设定条件的例外途径处理。使用政策应明确说明是否允许私人使用及其界限。隐私告知文本应更新,以包含委员会列明的内容。内部调查程序应预先确定,何种怀疑足以启动内容审查,由谁批准,以及审查范围。离职流程也应预先确定账户关闭时间和保留通信的销毁日期。考虑到委员会要求保留范围有限且期限明确,我们认为,无限期保持离职员工账户开放,与决定不符。 委员会指出,如查明未遵守决定,将依据法律第18条采取行政措施。该条对违反告知义务、数据安全义务和委员会决定分别规定了行政罚款。决定并未规定,通过监控取得的通信是否可以在劳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也未规定基于这些通信作出的解雇是否有效。不过,雇主如果依赖违反委员会标准的监控取得的通信,可能在证据使用和解雇效力两方面受到异议。因此,每个案件都应依据土耳其劳动法对这两个问题另行审查。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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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K新规:联合国指定人员交易报告与简化尽职调查门槛上调

I. 引言 土耳其财政与金融部在金融犯罪调查委员会(MASAK)监管框架下发布的两项公告,于2026年9月23日刊登在《官方公报》,并于当天生效,没有过渡期。第34号一般公告要求义务主体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指定人员试图进行的交易立即报告并暂缓办理。第33号一般公告将特定人寿保险、预付卡、电子货币和移动支付产品可适用简化客户尽职调查的金额门槛提高至原来的两倍或两倍以上。 这两项变化在同一“了解你的客户”框架内指向不同方向:一项加强对特定人员的管控,另一项扩大低风险交易采用较简化核查的空间。银行、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保险公司、养老金公司,以及第5549号《防止犯罪所得洗钱法》规定的其他义务主体,需要同时处理两项变化。 II. 对联合国指定人员交易的报告与暂缓办理 该义务适用于联合国安理会列名决定指定的个人、实体或组织试图进行的交易,前提是有关决定属于第6415号《防止资助恐怖主义法》或第7262号《防止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法》的范围。有关决定及指定人员的信息经外交部接收,并在MASAK网站公布。 义务主体依据相关法律,特别是第5549号法律第19/A条,采取这些措施。该条允许财政与金融部长在怀疑资产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时,暂停交易或不允许交易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暂缓办理交易并立即向MASAK报告,使部长有机会在交易完成前行使该权力。 除“立即”外,公告没有设定具体时限。实务上,这意味着: • 应及时将MASAK公告纳入客户及交易筛查系统。 • 内部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规定由谁暂缓与名单匹配的交易、由谁复核匹配结果、由谁报告,以及处理顺序。 • 根据公告,分支机构、代理人、代表和商业代理人本身也是义务主体,因此这一流程须在交易发生的每个地点运行,而不能只在总部运行。 III. 简化尽职调查的更高门槛 MASAK第5号一般公告允许对特定低风险交易采取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本次修订提高了金额门槛,适用条件则保持不变。 •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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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案件:土耳其宪法法院要求调查专家报告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I. 引言 在土耳其医疗过失索赔中,治疗是否存在过失属于医学问题,法院主要依据专家报告作出判断,例如法医学研究所(Adli Tıp Kurumu,简称“ATK”)的报告。但专家报告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它所依据的事实。如果证人证言或其他材料对患者状况的描述与专家采用的病历不一致,法院是否调查这一矛盾,可能决定案件结果。 宪法法院在2026年3月12日作出的第2021/10952号个人申请裁决中,审查了一起双胞胎中一名婴儿死产、另一名婴儿需要长期治疗后提起的赔偿诉讼。裁决刊登于2026年9月21日《官方公报》。行政法院依据ATK报告驳回了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地区行政法院还撤销了一审判给的精神损害赔偿。宪法法院承认,证据评价属于审理案件的法院职权,它本身不审查专家结论在科学上是否正确。不过,宪法法院一致认定,法院没有调查与专家报告事实基础相矛盾的证据,侵犯了申请人依据《宪法》第17条享有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受保护的权利。 II. 医疗过失索赔中的专家证据 因公立医院诊疗产生的索赔,应以完全救济之诉向行政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第2577号《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法院依职权调查案件,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证据的规则。在医疗过失案件中,专家鉴定通常交由ATK进行。ATK依据案卷中的医院记录和医疗文件编制报告。 专家报告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法官须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评估。因此,法院应核实报告所依据的记录是否与案卷其余材料一致。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两周内提出异议,请求补全遗漏、澄清不明确事项,或另行指定专家。 III. 案情 2015年11月24日约17:50,一名怀有双胞胎、孕30周的母亲因阵痛和背痛抵达锡瓦斯努穆内医院产科急诊。根据警方依据监控录像制作的报告,她在走廊等候至19:26,期间未接受检查。助产士检查发现其中一名胎儿为臀位后,她于约20:11乘救护车离开,转往锡瓦斯共和国大学医院,并在那里接受剖宫产。一名婴儿死产,脐带缠绕在颈部。另一名婴儿存活,但由于早产曾需要吸氧,并因眼部和肾脏问题接受长期监测。父母在锡瓦斯行政法院对卫生部提起完全救济之诉。另有针对第一家医院医生的初步调查,以及针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诉讼。 有关母亲在第一家医院状况的证据彼此矛盾: • 实施分娩的医生称,转诊医生在电话中说患者已进入较晚产程,宫颈扩张约5厘米;实施分娩的医生曾建议在第一家医院接生。 • 随救护车陪同母亲的助产士和护士在刑事诉讼中宣誓作证称,宫颈扩张为7至8厘米;助产士还说检查发现胎儿肢体先露。 • 父母向行政法院提交了载有两名医生谈话的光盘,表示录音由行政机关持有,并请求将录音纳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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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职请求与调解:土耳其宪法法院认定形式化驳回侵犯诉权

I. 引言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土耳其,无论是雇员或雇主的应收款及赔偿请求,还是复职请求,劳动争议当事人都须先申请调解,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就会以程序理由驳回诉讼,而不审查实体问题。因此,某项具体请求,尤其是复职请求,是否确实在调解中提出,是法院首先要判断的问题。法院会查阅调解申请表和调解最终记录。 宪法法院在2026年3月3日作出的第2022/82055号个人申请裁决中审查了这两份文件指向不同结论的案件。该裁决刊登于2026年9月21日《官方公报》。申请表上的复职选项没有勾选,但最终记录所列事项中以缩写形式出现了复职,相关金钱请求也同时载于两份文件。地区上诉法院依据未勾选的选项驳回了诉讼。宪法法院承认,诉前调解要求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目的,但一致认定,该要求在本案中被过度形式化地适用,侵犯了《宪法》第36条保障的雇员诉诸法院的权利。 II. 调解申请与最终记录的实务 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在调解办公室填写表格,或通过电子方式申请调解。办公室表格列出未付工资、加班费、离职补偿和复职等常见请求类型,供申请人勾选。程序结束时,调解员出具最终记录。根据第6325号《民事纠纷调解法》,该记录记载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记录还应包含哪些其他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实务中,其内容取决于到场一方的陈述。 最高上诉法院严格解释这些文件。对于2018年6月2日启用表格制度之前提出的申请,该院曾认为“劳动应收款”等概括表述涵盖所有此类请求。对之后的申请,如果最终记录没有写明哪些具体请求达成或未达成和解,就不能证明已经履行调解前置要求。因此,表格中如何勾选请求、记录中如何表述请求,可能决定法院是否审理该请求。 III.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私人保安员,受雇于作为分包商的保安公司,后由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20年2月18日,他在伊兹密尔调解办公室申请对分包商和主要雇主进行调解。复职选项未被勾选。但列明的请求包括未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未予复职赔偿;根据土耳其法律,这两项是复职请求获得支持后的金钱后果。两名雇主均未参加2020年2月24日的首次会议,当天出具的最终记录载明,因对方缺席而未达成协议。表格的预印项目还包括海员伙食津贴(“g. adamı iaşe b.”)。申请人的律师在最终记录中按相同顺序重复表格项目,但相应位置写成“g. adamı işe iade b.”,其中含有表示复职的土耳其语词组“işe iade”。 伊兹密尔第11劳动法院认定解雇无效,命令复职,并确定了未予复职赔偿和最多四个月未工作期间的工资。主要雇主和分包商上诉后,伊兹密尔地区上诉法院第15民事庭撤销该判决,以未满足调解前置要求为由终局驳回诉讼。该庭认为,由于复职选项未被勾选,复职并未经过调解。该庭还将缩写条目读作表格中的海员项目(“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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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中国太阳能接线盒征收最高57.11%的反倾销税

I. 引言 2026年9月23日第33379号《官方公报》公布的《关于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的公告》(2026/29号)(以下简称“公告”)使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进口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生效。公告列明的五家中国生产商及出口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CIF价格的38.23%,所有其他企业适用57.11%。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规定单独的过渡期。 由于没有过渡期,新税率直接适用于自2026年9月23日起获准进入自由流通的接线盒,并从该日起显著增加进口成本。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接线盒进口商以及为能源项目供应设备的企业,应根据新措施检查成本测算、供应关系和报关所用文件。 II. 措施适用的产品 受措施约束的接线盒在土耳其关税税则中归入三个不同的统计税号(GTİP)。其中,8544.42.90.00.11和8544.60.10.00.11的品名明确为“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junction box)”,因此申报在这两个税号下的货物均适用该措施。8544.60.90.00.00的品名为“其他导体”,涵盖更广的产品类别。在这一税号下,只有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适用该措施;归入同一税号的其他导体不在适用范围内。 判断产品是否适用该措施,应以现行《土耳其海关税则》中的GTİP以及公告表格中的货物描述为准。公告所附披露报告中的产品说明仅供参考,不决定措施的适用。相关税号或其描述日后发生变化,也不妨碍该措施继续适用。 III. 税率、征收和适用期限 引言提及的五家企业在调查中按期答复问卷并予以配合,分别为Zhejiang Twinsel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Risen (Ningbo) New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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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耳其国籍时更改姓名

I. 引言 申请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投资者经常询问,在成为土耳其公民时,能否保留现有姓名,或改用土耳其姓名。两种选择均可行。申请人可以在遵守土耳其登记规则的前提下保留现有外国姓名,也可以在入籍过程中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 这一选择会影响土耳其人口登记系统中记载以及土耳其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对于继续使用外国护照或以现有姓名持有资产的投资者,申请材料还应确保两套记录之间具有清晰的对应关系。 II. 入籍申请过程中的姓名选择 《土耳其公民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范取得国籍时的姓名登记。该条允许外国申请人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但并不要求其必须这样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通过投资途径申请入籍的人士。 保留现有姓名的申请人,必须依照关于采纳及使用土耳其字母的第1353号法律,以土耳其字母登记其姓名。因此,保留姓名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原样保留其外文拼写或原文所使用的文字。 第74条还规定,个人名不得超过两个且不得使用缩写,姓氏须连写为一个词。姓名和姓氏中不得使用连字符、句点等标点符号;姓氏的选择适用《姓氏条例》的规定。如果外国护照载有多个个人名或复合姓氏,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 保留现有外国姓名 如果投资者在外国身份证件、商业记录及投资申请材料中一直使用同一姓名,保留该姓名可以减少日后解释姓名变更的需要。这是一项实务考量,并不保证土耳其文件与外国文件会采用完全相同的拼写。 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 申请人也可以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办理登记。有些申请人选择这样做,是因为其有意在土耳其长期定居;另一些申请人则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在成为土耳其公民后使用不同的姓名。 申请人应在入籍申请中清楚注明拟使用的姓名,并在登记完成前核对无误。登记完成后,如再申请使用其他姓名,则须遵循下文所述的另一套程序。采用土耳其姓名不会影响申请人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III. 拼写与土耳其身份登记 如果姓名含有土耳其字母表以外的字母或字符,其拼写必须作相应调整,方可在土耳其办理登记。这不仅会影响以阿拉伯字母、西里尔字母或汉字书写的姓名,也会影响含有土耳其字母表未采用字母的拉丁字母姓名。 因此,双重国籍人士的土耳其身份证件可能采用与外国护照不同的姓名拼写。银行或主管机关在比对记录时,可能要求提供证明,说明两套记录指向同一人。在登记前,应将拟采用的土耳其语拼写与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入籍申请中使用的文件进行核对。 人口登记系统中的姓名是签发土耳其身份证件的依据。申请换发护照本身不会变更该项记录。如果需要变更或更正已登记的姓名,则应先处理作为基础的人口登记问题,再签发换发后的证件。 配偶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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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2027年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NGGS申请时间表

I. 引言 2026年8月14日第33340号《官方公报》刊载的《关于防止进口不正当竞争的公告(第2026/28号)》(下称“《公告》”)列明了11项将在2027年上半年届满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如未就有关措施启动期终复审调查(土耳其语为nihai gözden geçirme soruşturması,简称“NGGS”),这些措施将在2027年1月15日至6月14日期间相继到期。 对于所列产品的国内生产商,这一时间表实际上确定了一段申请期。有关国内生产商,以及能够证明其代表国内产业行事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以措施到期将导致倾销或补贴及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为由,申请启动NGGS。申请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并最迟在措施到期前三个月,从申请人自己的注册电子邮件(“KEP”)地址发送至商务部。 准备工作不能等到临近最终提交日才开始。申请人以何种身份提出申请、产品与现行措施的对应关系、支持相关主张的证据,以及通过KEP提交所需的公司内部授权,均须纳入同一套申请材料。由于表中最早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5日,相关生产商应立即完成产品与措施的对应分析。产品与现行措施对应关系的初步筛查以及NGGS申请期限的跟踪,可通过ASY Legal Trade Defense Hub进行。 II. NGGS申请的法律框架 五年期限与启动复审的效力 《公告》第5条援引《防止进口不正当竞争条例》第35条,对最终措施的适用期限作出规定。最终措施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届满;如最近一次复审同时涵盖倾销或补贴及损害,则自该次复审结束之日起五年届满。 在有效申请获受理并据此启动NGGS的情况下,上述结果将发生变化。申请由商务部进口总局倾销与补贴司审查。如申请被认定为有效,即启动调查,现行措施将继续适用至调查结束。因此,及时提交申请本身并不会使措施再延长五年;现行措施能否延续至调查结束,取决于申请被认定有效并实际启动NGGS。 谁可以申请以及需要证明什么 申请权属于表中所列产品的有关国内生产商,以及能够证明其代表国内产业行事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产品在土耳其生产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属于上述主体范围。因此,申请材料应当说明申请人属于有关国内生产商,或确系代表相关国内产业行事。 《公告》也界定了申请需要说明的实质问题。申请人必须以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即措施到期将导致倾销或补贴及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因此,NGGS申请材料不能仅由一项维持现行措施的请求构成,而应以证据说明产品、措施、国内产业与上述主张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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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土耳其购买房产:2026年法律指南

I. 引言 外国人在土耳其购房通常并不复杂,但法律风险往往在产权证(土耳其语称 tapu)过户之前产生。因此,不应将产权证过户预约视为交易的起点。在支付大额定金之前,买方应确认其取得该房产的资格,核实卖方是否为登记所有权人,审查产权登记中是否存在限制,并查阅市政记录,以确定房产实物状况是否与经合法批准的项目一致。如果购买该房产亦拟用于申请土耳其公民身份,则应在同一阶段另行开展资格审查。 II. 外国购房者在土耳其取得房地产的资格 外国自然人通常可以取得土耳其房地产,但须受基于国籍、所在地及法定上限的限制。原互惠原则要求已于2012年取消,外国人取得房地产目前主要受《土地登记法》(第2644号法律)第35条规制。 外国自然人在土耳其境内通常最多可取得30公顷房地产。在某一行政区内取得房地产,还受该区私人所有土地面积10%的上限限制。军事区域及指定安全区域内的房地产另受进一步限制,土地登记局会在交易过程中就此向主管机关取得确认。 外国公司与有外国股东的土耳其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因此,在商定商业条款之前,应先确定拟采用的所有权架构。 III. 购买流程与所有权转移时点 交易通常始于选定房产并确认买方具备购置资格,随后双方通过要约或预订协议商定商业条款。任何大额定金成为不可退还款项之前,均应完成法律尽职调查。 此后应准备银行及外汇文件,再提交 WebTapu 申请并办理正式过户。签署私人买卖协议、支付价款或取得房产占有,均不会转移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于土地登记簿中登记为所有权人时,才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作出每一项付款决定时,均应注意这一区别。 IV. 产权证与市政尽职调查 产权审查 产权证是调查的起点。最新土地登记记录应确认卖方为登记所有权人,并确认区块、地块及独立单元资料与拟购买房产一致;同时还应审查是否存在抵押权、查封、禁令、用益权、地役权、买卖承诺注记及任何其他限制。 所有权形式同样重要。在公寓交易中,买方应查明房产是以分层所有权(k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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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度卡验证义务及2027年2月28日合规期限

一、引言 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的第2026/1491号决定,已刊载于2026年8月13日第33339号《官方公报》。该决定将忠诚度卡交易中第三方使用行为的验证合规期限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 上述延长期限源自委员会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第2026/266号原则性决定。该原则性决定刊载于2026年2月28日第33182号《官方公报》,要求终止允许第三方在购物时未经验证使用持卡人手机号码或忠诚度卡号的做法。数据控制者必须建立适当机制,以验证相关交易是在持卡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该原则性决定给予数据控制者自其在《官方公报》刊载之日起六个月的合规期,以建立上述机制;原定期限为2026年8月28日。应行业请求,第2026/1491号决定仅将合规期截止日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原则性决定所载法律评估、验证目标以及技术和管理措施均未改变。 二、原则性决定的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 须经验证的交易 第2026/266号原则性决定所针对的,是第三方向收银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手机号码或忠诚度卡号,并在持卡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将购物交易关联至其账户的做法。委员会认定,该方式被用于获取折扣或优惠、累积积分,并可能将购物信息乃至特定情况下的发票归于持卡人名下。将一项并非由持卡人实施且其并不知情的交易记入客户账户,不符合个人数据应当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的原则。 委员会认为,以此方式进行的数据处理不能以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任何处理条件作为依据。即使忠诚度卡会员协议规定不得由第三方使用,也不免除数据控制者根据第12条承担的数据安全义务。因此,仅由持卡人承担责任不能替代验证机制。 验证所涵盖的交易 根据原则性决定,验证义务并非仅适用于已累积积分的兑换。忠诚度卡在购物过程中用于不同目的的各类交易均受其约束,包括创建会员账户、累积积分以及享受折扣或优惠。就上述每类交易而言,需要验证的是交易是否在持卡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但并非每种交易类型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验证方法。数据控制者可根据交易性质和风险,分别为会员验证、积分或折扣获取以及积分兑换选择不同机制。合规工作应首先识别忠诚度卡所涉交易及使用渠道,再为每项交易配置适当的验证方法。 三、验证机制的设计 替代性且与风险相称的方法 原则性决定并未指定唯一的技术方法。短信一次性验证码、移动应用提供的条形码或二维码以及类似工具,被列为常见验证方式的示例。数据控制者可以考虑年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和技术素养的差异,为不同数据主体群体提供替代方式;也可按照所涉风险,为会员验证、积分累积、享受折扣和积分兑换设置不同控制措施。 所选方法必须形成足以证明某一特定购物交易是在持卡人知情并同意情况下进行的可追溯记录。如该计划可在实体收银台、网站、移动应用、呼叫中心或其他渠道使用,则所有实际存在第三方使用可能的流程,都应围绕同一控制目标进行测试。在一个渠道实施严格验证,无法弥补另一保护较弱渠道中的未经授权使用。 区分交易验证与明示同意 原则性决定中的“在数据主体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表述,指的是验证第三方使用忠诚度卡或会员资料所涉交易,是否在持卡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完成。因此,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通过验证码或其他验证方式所确认的具体购物交易或账户操作。 持卡人对某一特定交易的确认,不应被视为其对忠诚度计划内其他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所作的概括性明示同意。交易验证并不能替代针对营销、画像分析、商业电子通信或其他需要明示同意的数据处理活动而另行取得的明示同意。委员会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第2025/1072号原则性决定(2025年6月26日第32938号《官方公报》)同样确认,不应将批准会员协议、作出明示同意以及同意接收商业电子通信等法律上彼此独立的行为捆绑至同一个短信验证码,并要求向数据主体说明验证码的用途。每项行为均应依照其各自目的和法律要求,通过独立的选择与记录流程进行管理。 四、记录、合同及组织措施 验证记录与流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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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执行程序中的送达瑕疵:申诉与期限

一、引言 支付令或执行令是否依法送达,决定程序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也关系到执行程序能否被视为已经确定。如果异议期限在债务人知悉相关文书之前就被认定为已经届满,债权人可能进一步对其银行账户、应收款、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因此,处理此类卷宗时,首先应查明曾以何种方式、向哪个地址以及向何人尝试送达。 送达存在瑕疵,并不意味着该送达自动被视为从未发生。根据土耳其第7201号《送达法》(Tebligat Kanunu)第32条,受送达人知悉文书后,原本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送达即发生效力,并以受送达人声明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在实践中,争议的重点往往不是文书最初寄出的日期,而是受送达人何时知悉文书内容,以及此后采取了哪些程序行为。 若要更正执行卷宗中记载的送达日期,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申请(şikâyet)。但是,该申诉既不能代替对债务提出的异议,也不会自动中止执行。债务人应将送达申诉、针对债务或执行程序可以采取的救济,以及在必要时明确提出的中止执行申请一并评估。 二、送达在执行程序确定中的作用 送达兼具通知和证明功能。在一般无判决执行程序中,支付令的送达会启动债务人的七日异议期限。如果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即告确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基于判决的执行与基于票据的执行所适用的救济和期限并不相同,因此,送达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执行程序的类型进行分析。有关主要执行路径,请参阅我们对土耳其债务追收与执行程序的概述。 根据《送达法》第10条,文书原则上应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该地址不适合送达,或无法在该地址完成送达,对于自然人,应将地址登记系统中的住所地址视为其最后已知地址。受送达人不在场、已经迁离、在该地址无法查明或拒绝接收时,送达人员采取的步骤以及送达回证中记载的事实,是判断是否遵循法定送达方式的关键。 受送达人的身份也会影响电子送达。《送达法》第7/a条规定,所有私法法人均须接受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在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之日后的第五日届满时,视为已经完成。只有因强制性原因无法完成电子送达时,才可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不属于强制适用范围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电子送达地址;取得该地址后,电子送达对其同样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涉及公司的卷宗中,审查不应仅限于纸质送达回证,还应包括国家电子送达系统(UETS)的记录。 三、知悉日期与七日申诉期限 所采用的送达方式未遵守相应法定要求时,即可能构成送达瑕疵。例如,将文书交付给无权接收的人,送达回证缺少法定必备记载,未遵循最后已知地址与地址登记系统地址之间的法定先后顺序,或者忽视强制电子送达制度。并非送达文书上的每一个拼写错误或形式瑕疵都会影响其法律后果;相关缺陷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发现送达瑕疵后,根据土耳其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İcra ve İflas Kanunu)第16条的一般规则,应在七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送达法》第32条虽以受送达人声明的知悉日期作为起点,但能够证明受送达人更早知悉相关文书的证据,可能使该日期成为争议事项。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中的记录、卷宗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向第三人发出的查封通知、付款行为或其他程序申请均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其意义取决于该证据在具体卷宗中究竟能够证明什么。在未审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将知悉某项执行措施与知悉被送达文书本身等同起来。 土耳其宪法法院在2024年12月10日作出的Niyazi Altındal案判决(申请号2020/6471)中认定,如果法院没有对所主张的送达瑕疵和声明的知悉日期分别作出明确审查,即以逾期为由驳回救济申请,则不符合诉诸法院权的要求。该判决并未确立受送达人的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未经审查而予以接受的规则。但是,判决确认,审理法院必须处理同时涉及送达方式和文书知悉日期的实质性主张。 送达申诉的审查范围仅限于送达是否合法及由此确定的送达日期,并不判断债务是否存在。在一般无判决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应只依赖送达申诉。针对债务或执行程序的异议,还应在以其主张的知悉日期计算的期限内向执行局提出。在基于判决的执行或基于票据的执行中,主管机关、可主张的理由和适用期限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如果仅等待送达申诉的裁判结果,可能会错过另一项实体或程序期限。 四、申诉对执行与查封措施的影响 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时,请求的主要救济是将因送达瑕疵而错误记载的送达日期更正为实际知悉日期。如果法院支持申诉,因送达而启动的期限应按照更正后的日期计算。如果执行程序在该日期之前已被视为确定,并据此采取了查封或变价措施,则还应结合债务人的具体请求和执行程序类型,另行审查这些措施的法律地位。认定送达存在瑕疵,既不会消灭债务,也不意味着在没有相应请求的情况下,执行卷宗中的所有行为都会自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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