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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地理数据商业使用许可新规

I. 引言

2026年10月14日第33400号《官方公报》刊登的《地理数据许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出于商业目的收集、生成、共享或出售国家地理数据责任矩阵(National Geographic Data Responsibility Matrix,以下简称“矩阵”)范围内地理数据的自然人、私法法人以及外国自然人和法人,须取得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以下简称“部”)的许可。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就新申请设置过渡期,并规定对未经许可开展活动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因此,从事涉及矩阵范围内数据的商业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审查其活动是否需要许可,以及现有许可文件的涵盖范围。

II. 许可义务及其范围

条例将许可义务限定于矩阵范围内的数据。矩阵列明地理数据主题及其对应的负责公共机构。因此,申请须载明数据在矩阵中所属的主题和子主题、作业区域以及拟开展的活动。公司如属于《土耳其商法典》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取得一份许可;公司如属于代理机构,则应由其所代理企业的总部统一取得一份许可。

对于应提交的文件以及许可费用的计算方式,条例根据开展活动的公司是否在土耳其设立作出区分。外国法人被定义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因此,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即使隶属于外国集团,也不属于该定义所指的外国法人,而应适用境内公司的相关规定。

III. 申请及许可费用

根据条例,申请须由有签字权的人通过部的电子基础设施,在相关商业活动开始之前提交。部将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评估结果。申请材料经部批准的自然人或私法法人,须在十五日内缴纳许可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缴费后,代表申请人的获授权人员或负责人还须通过电子基础设施接受并确认向其通知的、已经批准的许可合同。

条例要求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提交其在设立所在国开展商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的译本,并提交经公证的文件,以在法律上证明其与将在土耳其开展其活动的个人或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对于在土耳其设立的法人,则要求提交有关登记、税务、数据安全及人员资质的文件和声明。许可费用也依照同一区分计算。对于具有土耳其国籍的自然人及私法法人,条例根据数据主题数量、作业区域、许可期限以及年度净销售额或销售收入确定费用;对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费用为许可系数金额的1,250倍,再乘以期限系数。系数金额及净销售额表中的金额每年将按重估率上调,现行费用将公布于部所属周转基金经营机构的单价表。

IV. 取得许可后的义务

条例要求自然人及私法法人许可持有人,在文件载明的数据、作业区域或许可期限发生变化,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后仍继续开展活动时,重新提出申请,并规定其不得将许可文件转让给第三方。法人名称或股东发生变化时,须在十五日内通过电子基础设施通知,并附上刊登该变更的《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活动终止、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与在土耳其开展其活动的个人或公司签署的承诺书终止,以及联系方式、车辆或人员的变更,也须在同一十五日期限内通知部。

许可持有人还须每十二个月通过电子基础设施提交活动报告及数据信息(元数据)。此外,许可持有人须应部的要求,免费提供其开展作业所涉及的全部地理数据,用于灾害和应急管理工作。条例规定,该义务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然持续。

V. 费用豁免与许可豁免

条例规定,为公共机构及公法法人开展地理数据收集、生成或共享活动,可免费取得许可;具有土耳其国籍的自然人及私法法人,在首次开展商业活动的当年,也可免费取得许可。但在这两种情形下,取得许可的义务仍然保留。如果为公共机构开展活动而获得的数据被用于交易、出售并共享,仍须缴纳费用。

对于持有电力配电及天然气配气许可证的法人,条例规定,在其配电配气许可证所涵盖的活动范围内,只要在电子基础设施中完成登记,即可同时免除取得许可及缴费的义务。如果将同一数据用于配电配气许可证范围之外的商业活动,则须取得许可并缴纳费用。此外,为开具发票而请求提供地址信息,以及在企业网站或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布其开展经营的总部、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地址及位置数据,均无需取得许可。这也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VI. 现有许可及许可证文件的效力

已经持有许可或许可证文件的公司,无需因新条例而重新办理。条例虽然废止了原《地理数据许可条例》和《地理数据许可证条例》,但规定根据上述原有条例颁发的文件在原核发期限届满之前继续有效。

VII. 结论

条例以新的申请、费用和通知规则,重新规定了涉及矩阵范围内地理数据的商业活动的许可要求。由于许可文件不得转让,且所需文件和费用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在土耳其设立,因此须在活动开始前确定以哪家公司的名义取得许可,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从其他公司采购地理数据服务的企业,也宜在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提出申请,以及由谁负责向部共享数据。条例规定,发现未经许可开展活动时,应给予活动实施者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期限,以申请许可。具有土耳其国籍的自然人及私法法人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将被处以相当于发现该活动当年最高一年期许可费用的罚款;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则将被处以相当于一年期许可费用两倍的罚款。对于许可持有人,未履行许可合同义务可能导致许可被暂停;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被暂停许可的相关缺失,许可可能被撤销。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