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2026年10月14日第33400号《官方公报》刊登的《关于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的公告》(第2026/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葡萄糖酸钠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因企业而异,介于22.56%至32.96%之间。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对已下订单或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规定过渡期或豁免。因此,进口商应及时重新评估新订单以及在途或仍在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的成本。
II. 税率与纳税义务人
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并不适用统一税率。《公告》的最终措施表规定,Shandong Fuyang Bio-Tech. Co., Ltd.适用24.43%的税率,Weifang Jianbao Biotechnology Co., Ltd.适用22.56%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32.96%的税率。上述税率以CIF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公告》所称CIF价值,是指包含成本、保险费和运费的交货价值。
根据《公告》,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下,海关对自由流通放行制度下的进口征收该项税款。第3577号《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法》(以下简称“《法律》”)将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并规定该项税款应与进口环节征收的其他税款分别征收。
《公告》未就通过贸易商进口时如何适用各企业税率作出专门规定。根据《公告》所附的信息披露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负责Weifang Jianbao对土耳其销售业务的Qingdao Reayou Chemical Co., Ltd.和Qingdao Abel Technology Co., Ltd.也配合了调查,但由于两者均为与生产商无关联的贸易商,调查并未为其单独计算倾销幅度。最终措施表也未列出这两家贸易商。
III. 产品与原产地范围
《公告》的最终措施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税则编码2918.16.00.00.13以及“葡萄糖酸钠”的商品名称确定适用措施的货物,未按产品的最终用途作出区分。
《公告》还指出,《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仅为概括性说明,适用措施时应以现行《土耳其海关税则》中的税则编码及表中商品名称为准。税目或商品名称后续发生变化,也不妨碍该措施的适用。
IV. 措施期限
《公告》规定,措施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终止。但如果在终止日期之前启动期终复审调查,措施将继续有效,直至该调查结束。
V. 结论
《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按企业规定税率,因此进口商应缴纳的税款取决于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身份。尤其是在通过贸易商采购时,应依据交易文件确认生产商和出口商,而非依据供应商的商号作出判断,并按核实后的税率重新计算进口总成本。尽管《公告》未规定单独的制裁措施,但根据《法律》第15条,未缴税款将依照第6183号《公共债权征收程序法》的规定向进口商追缴。因此,供货合同宜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该项税款。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