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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第7589号法律:司法立法的主要修订

土耳其第7589号法律修订了执行、法定利率、刑事程序、损害赔偿和民事诉讼规则。

I. 引言

2026年7月31日第33326号《官方公报》公布的第7589号《关于修订若干法律以促进司法有效、高效运行的法律》,修改了从执行及行政司法规则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规定。该法的若干修订涉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出售、由独任法官审理的行政案件、法定利息、参与诈骗罪、分子遗传学检验数据、暂缓宣告判决、损害赔偿利息、不确定金额债权之诉与部分请求诉讼以及庭审程序,并就此确立了新的规则。

根据该法第26条,远程民事庭审中有关手写签名的修订将于2026年10月31日生效,其余选定修订则自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不过,该法临时第1条针对若干条款规定了不同的过渡适用标准,包括拍卖公告日期、提起诉讼日期、损害事件发生日期或刑事案件所处阶段。

II. 执行程序、行政司法与法定利息的修订

继承人之间的首次拍卖

根据对《执行与破产法》第114条所作的修订,在全体所有权人均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且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该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为通过出售方式终止共有关系而进行的首次拍卖,仅限作为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参加。该程序仅适用一次。在首次拍卖中,出价须超过以下两个数额中较高者,并另加变价及分配费用:评估价值的100%;以及对申请出售者的债权享有优先权且以该不动产作担保的债权总额。第二次拍卖则适用通常的50%门槛。

新条文规定,申请出售并拟参加拍卖的债权人经申请可免缴保证金,国库亦可免缴保证金;但并未仅以共有权人或继承人身份为依据规定一般性的保证金豁免。最高出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拍卖价款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适用法律规定的费用及分配规则,同时处以相当于其出价5%的行政罚款。申请出售的债权人未支付拍卖价款的,还将从其债权中扣减相当于评估价值10%的金额,且该次出售所产生的费用不由债务人承担。上述修订不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前已经公告的拍卖。

由独任法官审理的行政案件

经修订第2576号法律第7条,除针对规范性行为提起的诉讼外,由独任法官审理的行政案件范围有所扩大。除标的额不超过486,000土耳其里拉的撤销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外,以下案件亦由独任法官审理:涉及学生特定纪律处分、升年级、成绩、宿舍、助学贷款及奖学金事项的案件;涉及公务人员临时委派、差旅费、公务住房、休假及警告处分的案件;涉及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职业组织所作特定纪律处分的案件;以及涉及第2022号法律实施的案件。就学生而言,导致停学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不在此范围内;就职业组织而言,暂时或永久禁止从事职业活动的制裁亦不在此范围内。新的管辖规则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提起的诉讼。

法定利息与再贴现率挂钩

根据第3095号法律第1条,在依《土耳其债务法典》或《土耳其商法典》应当支付利息但合同未约定利率的情形下,法定利率按照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短期信贷业务适用的再贴现率的80%计算。若当年6月30日适用的再贴现率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再贴现率相差至少五个百分点,则当年下半年以6月30日再贴现率的80%为准。

根据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表格,2025年12月31日适用的再贴现率为38.75%;据此,按照新公式计算的2026年法定利率为31%。本次修订涉及第3095号法律第1条规定的法定利息;合同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则仍须依据各自的法律基础另行确定。

III. 刑法与刑事诉讼的修订

参与诈骗罪的特别减刑

《土耳其刑法典》第158条新增第4款规定,参与诈骗罪者的行为仅限于法律所列特定贡献时,其刑罚减半。该减刑适用于以下有限的参与行为:行为人为使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信用卡等支付工具,或者提供使用在银行、中介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处开立的账户所必需的信息或工具。该规定并不免除参与犯罪的责任,而是针对法律所界定的有限行为规定强制减刑。

过渡条款根据生效前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当时处于地区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上诉法院首席检察官办公室或刑罚执行阶段,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处于刑罚执行阶段的特定被判刑人,如此前未适用悔罪从宽规定,并在法院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定的悔罪从宽制度。

分子遗传学检验数据的登记与销毁

《刑事诉讼法典》第80条规定,分子遗传学检验结果应当在去除身份识别信息后录入专门系统,并将其一份副本作为证据保存在案卷中。相关信息须在共和国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异议被驳回,或者无罪判决或免予处罚判决终局确定时,应当立即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当自法院裁判终局确定之日起满二十年后销毁。

相关信息被登记的人,如保存目的已经消失或存在正当理由,可请求法官或法院提前删除。将该等记录用于正在进行的侦查或审判,须经法院、法官或共和国检察官决定。对法院或法官的决定可提出异议;对共和国检察官的决定,可向刑事治安法官提出申请。系统的技术运行、保存与销毁程序以及利用记录的规则,将由司法部和内政部共同制定的规章确定。

暂缓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典》第231条第5款至第14款已经重新规定。被告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司法罚金,且其此前未因故意犯罪被定罪、法院认定其不会再次犯罪并已全额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决定暂缓宣告判决。损失无法立即赔偿的,也可规定在考验期内按月分期全额支付。考验期为五年。关于没收的规定不受“被暂缓宣告的判决不对被告产生法律后果”这一规则的限制。

原则上,可以对暂缓宣告判决的决定提起地区上诉;该决定由地区上诉法院或最高上诉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时,可以提起最高审上诉。地区上诉和最高审上诉的审查范围包括决定及判决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违法情形。因违反考验义务而宣告或重新作出的判决,仅可通过异议程序审查,且审查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该制度不适用于酷刑罪、虐待罪,以及公职人员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且可被认定为属于《宪法》第17条所指不当对待的犯罪。

IV. 赔偿与债权诉讼的修订

劳动能力丧失及丧失扶养损害赔偿

《土耳其债务法典》第55条新增规定,将劳动能力降低或丧失以及因扶养人死亡而丧失扶养所致损失的利息起算时间区分为两个期间。对于受害人或已故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确定的期间所计算的赔偿,自侵权行为或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定利息;对于其收入无法确定的期间所计算的赔偿,则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法定利息。在证据调查开始前以履行为目的支付的款项,按照付款日期确定的赔偿金额按比例抵扣。上述规定仅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损害事件。

不确定金额债权之诉与部分请求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增加

《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不确定金额债权之诉的第107条已经废止。因此,2026年7月31日后不得再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7条提起新的不确定金额债权之诉。不过,根据临时第1条,在第107条废止前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该条仍继续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条新增的第4款,在仅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原告可在同一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增加一次,且须在证据调查终结前行使,不受禁止扩大诉讼请求规则的限制。就增加的部分而言,诉讼时效亦视为自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V. 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性修订

庭审之间的最长期限

《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新增第3款规定,在书面诉讼程序中,两次庭审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件性质导致专家审查延长,或证据调查须通过司法协助进行等必要情形,法官可说明理由并确定更长期间。法律并未针对超过三个月期限专门规定无效后果或制裁。

远程庭审中的手写签名

根据将于2026年10月3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典》第149条第4款,对于经决定通过音视频传输方式参加远程庭审的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有关手写签名的规定。不过,涉及自认、宣誓、同意撤回诉讼、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及和解的陈述,仍须遵守手写签名规则。该条规定的是已获准远程参加庭审人员的签名程序,其本身并不创设远程参加庭审的权利。

合并审理决定的约束力

根据对《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所作的修订,在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仅在另一法院作出的合并审理决定终局确定后,才受该决定约束。该法第24条规定,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级别和性质相同的民事法院作出的合并审理决定,可以单独提起地区上诉。判断合并审理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性标准,是该决定经提起救济或未经提起救济而终局确定。

VI. 结语

第7589号法律所作的上述修订并不适用单一的过渡标准。执行出售以公告日期为准;由独任法官审理的行政案件以提起诉讼日期为准;损害赔偿规定以侵权行为或损害事件发生日期为准;不确定金额债权之诉以提起诉讼日期为准;《土耳其刑法典》第158条第4款则以案件所处阶段为准。与上述其他规定不同,远程庭审中有关手写签名的修订将于2026年10月31日生效。

第7589号法律在同一部法律中修改了执行出售的参与和出价条件、法定利息的计算方法、若干刑法及刑事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利息,以及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和庭审程序。各项修订的范围及其时间适用,均依据相应条文或临时第1条所规定的条件确定。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