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2026年9月23日第33379号《官方公报》公布的《关于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的公告》(2026/29号)(以下简称“公告”)使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进口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生效。公告列明的五家中国生产商及出口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CIF价格的38.23%,所有其他企业适用57.11%。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规定单独的过渡期。
由于没有过渡期,新税率直接适用于自2026年9月23日起获准进入自由流通的接线盒,并从该日起显著增加进口成本。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接线盒进口商以及为能源项目供应设备的企业,应根据新措施检查成本测算、供应关系和报关所用文件。
II. 措施适用的产品
受措施约束的接线盒在土耳其关税税则中归入三个不同的统计税号(GTİP)。其中,8544.42.90.00.11和8544.60.10.00.11的品名明确为“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junction box)”,因此申报在这两个税号下的货物均适用该措施。8544.60.90.00.00的品名为“其他导体”,涵盖更广的产品类别。在这一税号下,只有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适用该措施;归入同一税号的其他导体不在适用范围内。
判断产品是否适用该措施,应以现行《土耳其海关税则》中的GTİP以及公告表格中的货物描述为准。公告所附披露报告中的产品说明仅供参考,不决定措施的适用。相关税号或其描述日后发生变化,也不妨碍该措施继续适用。
III. 税率、征收和适用期限
引言提及的五家企业在调查中按期答复问卷并予以配合,分别为Zhejiang Twinsel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Risen (Ningbo) New Material Co., Ltd.、QC Solar (Suzhou) Corporation、QC Solar (JiangSu) Corporation和Zhejiang Chint Xinhui PV Co., Ltd.。
海关在进口货物获准进入自由流通时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披露报告,这些GTİP项下的中国原产货物目前已适用3.3%至3.7%的关税和15%的附加关税,反倾销税须在此之外另行缴纳。该措施原则上在生效五年后终止;但如果在期限届满前启动期终复审,则在复审结束前继续适用。
IV. 调查结果
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的申请,调查依据2025年5月25日《官方公报》公布的2025/8号公告启动,由贸易部进口总局开展。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至2024年。配合调查的中国企业在问卷答复中未选择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调查以土耳其为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以土耳其同类产品的平均制造成本为基础,加上一般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调查认定相关进口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披露报告计算的倾销幅度为:配合调查企业55%至93%,其他企业115%。但进口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考虑公共利益,决定采取税率较低的措施;该决定经贸易部长批准。因此,最终措施的税率低于计算所得的倾销幅度。
V. 实务考量
进口商首先应将所进口产品的GTİP和货物描述与公告表格核对。对于申报在8544.60.90.00.00项下的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描述和技术文件应明确显示该产品是否为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若货物来自表格中未列明的企业,则适用57.11%的税率。因此,还应检查发票和原产地文件中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名称是否与表格所列名称完全一致。
进口商和电池板制造商还应审查现有供应合同,确认由哪一方承担反倾销税成本,以及合同关于价格调整和更换供应商的规定。鉴于该措施原则上适用五年,且可能因期终复审而延长适用,长期供应合同和项目成本应据此规划。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