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如果被继承人为外国公民、继承人居住在境外,或者遗产中包含位于土耳其的资产,该继承事项即具有跨境因素。确定家庭成员只是起点,因为不同资产和不同法律问题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遗产包含土耳其不动产时,相关分析还须与继承人身份证明、外国民事身份文件的使用、土地登记手续以及遗产税期限相协调。遗嘱、生前转让、夫妻财产制问题或遗产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改变继承人的份额或登记前所需完成的步骤。
二、跨境继承适用何种法律?
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继承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但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遗产的开始、取得和分割则与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相联系。因此,跨境遗产应当按照具体资产和具体法律问题分别分析,而不能假定统一适用某一法律。
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为其他国家的公民,伊斯坦布尔一套公寓的继承仍可能适用土耳其法,而银行账户或公司股份则可能需要不同的分析。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位于土耳其,或者在没有最后住所的情况下其遗产位于土耳其,土耳其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位于土耳其且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遗产中包含土耳其财产,并不当然导致外国遗嘱无效。遗嘱的形式、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及其实质效力属于不同问题。第5718号法律适用其一般形式规则,同时承认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作出的处分;行为能力按照处分作出时确定。遗嘱对土耳其不动产的效力,仍须结合适用于该不动产的继承规则进行审查,包括特留份规则。
适用土耳其法定继承规则时,直系卑亲属构成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取得四分之一;与被继承人的父母或其后代共同继承时取得二分之一;与祖父母或其后代共同继承时取得四分之三;上述人员均不存在时取得全部遗产。这些份额仍可能受到遗嘱处分、特留份和生前转让的影响。
三、证明继承人身份并使用外国文件
由哪个机关签发继承证明?
虽然遗产依法自动转移,但继承人通常仍需取得继承证明书,以便向土耳其机关、银行和土地登记机构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份额。继承证明书原则上可由民事和平法院或公证人签发;不过,外国申请人通常应预期通过法院办理,因为《公证法》第71/B条排除了外国人申请时由公证人签发继承证明的情形。
外国法院签发的继承证明不一定可以直接在土耳其土地登记机构使用。《土地登记法》第37条规定,向外国自然人办理转移时,应依据土耳其法院签发的继承文件,或者依据其本国有权机关签发并经土耳其法院确认符合土耳其继承程序的文件;土地登记指引将该规则适用于外国法院签发的证明。究竟应申请确认外国认定,还是根据基础民事身份材料重新取得土耳其继承证明,取决于签发机关和所提交文件的性质。
认证与翻译
常见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出生和婚姻证明,以及相关遗嘱或授权委托书。提交前应核对姓名、日期和出生地点,因为即使很小的不一致也可能导致文件所证明的亲属关系中断。
不同文件的认证方式并不相同。如果签发国和接收国均为《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且文件属于该公约范围,通常使用附加证明书;其他情况下可能需要领事认证。外文文件通常还须依照认可的宣誓翻译及公证程序译成土耳其语。在最终确定文件包之前,应核实签发国家、文件类型和接收机关的具体要求。
四、在土耳其登记继承的不动产
登记文件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599条,继承人在死亡发生时整体取得遗产;但在公共登记簿载明继承人,并使其能够可靠处分该不动产之前,仍须完成土地登记手续。
土耳其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目前列明的继承转移材料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或护照、任何代理文件、继承证明书,以及建筑类房产的强制地震保险。任何一名继承人均可通过Web Tapu发起申请。登记机关随后告知行政收费,并在付款后安排签署阶段的预约。根据遗产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文件中还可能需要补充民事身份、翻译、税务或代理材料。
继承资格与持有不动产的限制
外国公民是否具有继承资格,应与其能否保留某一特定土耳其不动产的规则区分开来。继承转移先行完成,之后由土地登记机构审查适用于外国人持有不动产的限制。根据《土地登记法》第35条,超出相关限制范围的继承不动产或限制物权可能必须予以处置。军事区、安全区以及其他法定限制也可能影响结果,具体取决于继承人的国籍以及不动产的位置、性质和面积。
登记与税务状态
不动产登记无需等到遗产税核定后才办理。根据现行土地登记指引,只要在十五日内将登记结果通知相关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登记。但在该不动产应负担的遗产税全部缴清之前,不得再次转让该不动产,也不得在其上设定物权。因此,登记完成并不意味着税务程序也已完成。
延误本身会产生土地登记方面的后果。如果继承转移在死亡发生后两年内仍未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继承证明,并将登记簿更新为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不应认为未登记的事项会一直处于静止状态,直至其准备处分房产时才需处理。
五、2026年遗产税申报与缴纳
免税额与税率
即使继承价值低于适用的免税额,仍须提交遗产与无偿转让税申报表。2026年,每名子女、养子女及生存配偶的免税额为2,907,136土耳其里拉。生存配偶单独继承且没有直系卑亲属时,免税额为5,817,845土耳其里拉。没有单独的法定依据,不应将这些免税额扩展适用于其他亲属。
2026年普通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应税基础的首3,000,000土耳其里拉适用1%,其后7,000,000土耳其里拉适用3%,其后15,000,000土耳其里拉适用5%,其后30,000,000土耳其里拉适用7%,超过55,000,000土耳其里拉的部分适用10%。
第7582号法律于2026年6月4日在第33270号《官方公报》公布,并引入一项范围有限的特别规则。如果死亡发生在《所得税法》增设第20/D条规定的免税期间内,从享受该所得税豁免的人处取得的继承转移适用1%的税率。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该豁免适用于被视为土耳其税务居民,且在此前三个公历年内既未在土耳其设有住所也未负有土耳其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境外来源收入。此前因不动产收入、动产资本收入或资本利得产生的土耳其纳税义务被明确排除在判断之外。该豁免期限为二十年。因此,该特别税率并非面向外国继承人、外国房产所有人或所有成为土耳其居民者的一般1%税率;适用前必须确认第20/D条的条件以及死亡时间。
申报期限与缴纳
普通申报期限取决于死亡发生地以及纳税人所在地:
| 情形 | 申报期限 |
|---|---|
| 死亡发生在土耳其,纳税人在土耳其 | 四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土耳其,纳税人在境外 | 六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境外,纳税人在土耳其 | 六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境外,纳税人与死亡地位于同一外国 | 四个月 |
| 死亡发生在境外,纳税人位于另一外国 | 八个月 |
| 失踪宣告 | 法院决定记入死亡登记簿之日起一个月 |
遗产税通常在三年内分六期等额缴纳,缴纳月份为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允许在税款核定前登记继承不动产,并不免除申报义务,也不解除在相关税款尚未缴清时对后续转让或设定负担的限制。
六、遗产债务、放弃继承与程序限制
概括继承不仅转移资产,也转移债务。如果继承人发现遗产可能资不抵债,应当在采取可能被视为接受遗产,或超出保全遗产所需范围进行管理的行为之前,先审查放弃继承的规则。
放弃继承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对法定继承人而言,该期限通常自其知悉死亡时起算,但其能够证明后来才得知自身继承人身份的除外;对指定继承人而言,则自遗嘱处分被正式通知时起算。放弃继承必须无条件地向有管辖权的民事和平法院作出口头或书面声明。超出一般管理范围干预遗产、隐匿遗产资产或将其据为己有,可能使继承人无法再主张放弃继承。
有关特留份以及生前或遗嘱转让的争议,适用不同于常规登记的程序。减缩请求通常适用一年期间,自继承人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及相关处分时起算;同时还适用十年的最长期间,其起算点因被挑战的是遗嘱处分还是生前处分而不同。这些期限不能替代针对具体遗产的时效分析。
继承手续迟延并不会自动使遗产归国家所有;只有在不存在其他继承人时,国家才成为最终法定继承人。但迟延会增加民事身份举证、财产管理和税务合规的难度,并使该事项面临前述两年土地登记程序。
对外国继承人而言,处理顺序是先确定土耳其资产及准据法问题,再以可在土耳其使用的文件证明继承人身份,完成登记和税务申报,并处理任何限制、债务或争议。在一个国家完成某项程序,并不意味着土耳其部分的遗产事项已经解决。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