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概述
土耳其退税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土耳其税制复杂,外国投资者在尝试为其业务实施有利可图的税务架构时,有时会因此遇到问题。对于从事国际贸易交易的企业尤其如此:原材料进口至土耳其,用于生产特定产品,随后再出口至第三国。
在此类情况下,与特定材料和/或产品适用的关税、增值税(VAT)以及其他税费的支付和土耳其退税相关的程序,对于不熟悉这些流程的人而言可能十分繁重。
II. 土耳其退税及进口原材料扣除
法律规定了不同例外、豁免和机制,允许纳税人就特定产品和服务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扣除和/或退税;每种机制均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和要求。
i. 土耳其标准增值税退税程序
规范增值税支付、例外和退税程序的主要文本是第3065号增值税法(“VAT Law”)。增值税法规定,向外国国民出口的产品和服务应免于适用增值税。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VAT Communique”)也载有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该等豁免和退税申请所需程序。因此,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公告均规定了出口产品和服务可适用的标准豁免。
增值税法的进一步条款还允许将这些标准豁免用于申请退还已为进口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但前提是该等进口产品被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相应地,与增值税法第11条所列交易相关开具的发票,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若干其他标准时,可从纳税人的增值税总额中扣除。
增值税退税的程序和方法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增值税公告列明了两种不同选项:抵扣退税和现金退税。抵扣退税是增值税退税的主要方式,因为其更容易、更快捷;现金退税则很少被纳税人使用。主要原因在于,使用现金退税机制需要额外程序和成本,例如注册会计师报告以及税务机关的额外调查等。
ii. 国内加工制度
另一项可用于退税的机制,是称为国内加工制度(DPR)的贸易制度。这是一项向本地制造商提供的税收豁免,适用于其进口生产商品所需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并要求进口商事先取得许可或内向加工证书。根据增值税公告的规定,凭DPR证书进口的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或可根据DPR规则适用增值税退税。
根据国内加工制度公告(“DPR Communique”)的规定,依照DPR并凭适当证书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部分担保或通过退税机制享受DPR豁免。这些DPR豁免可能包括对增值税、关税、特别消费税、资源利用支持基金款项以及其他可能适用于通过DPR机制进口的特定产品和货物的海关税费进行扣除(部分或全部)。
纳税人若要享受该DPR制度,需要从贸易部取得许可或执照/证书。这些证书的有效期有限,取得证书的纳税人承诺在给定期限内进口货物、进行加工并随后将最终产品出口至海外。
该机制的主要优势在于,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海关申请现金退税(如证书授权),无需经历标准退税机制下向税务机关申请现金退税所需的繁琐程序;除增值税退税/扣除外,还可申请关税以及其他税费(如适用)的退还或豁免。
3. 合同制造与增值税
原则上,因服务和产品销售发票产生的增值税缴纳义务和责任,由开具发票的一方(卖方)承担。因此,在标准销售交易中,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金额),买方向卖方支付总金额(商品/服务价款加增值税),随后卖方需要在次月底前将其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金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然而,存在一种称为增值税扣缴机制的特殊机制,即将缴纳部分增值税的义务(取决于交易类型)转移给另一方。因此,在适用该增值税扣缴机制的销售中,向国家缴纳部分适用增值税的负担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机制通过强制买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该部分税款,而非支付给卖方,使国家能够保障适用增值税的部分缴纳(因此称为扣缴/预提)。
例如,对于合同制造服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扣缴按3/10比例适用。这意味着,对于此类发票,特定发票增值税总额中仅3/10将支付给供应商(卖方),剩余7/10则需要由买方直接缴纳至税务机关。
这是一项会直接影响特定商业交易税基的重要机制,因为它减少了公司在特定交易中可扣除的增值税总额。因此,企业必须据此设计其业务结构,以建立高效的公司税务模型。
4. 结语
如上文详细审视,土耳其税制以及土耳其退税相当复杂,任何实施更高效税务和财务模型的尝试,都需要对公司整体业务结构进行深入审查。
如需更好地理解土耳其退税和税制基础,请参阅我们的相关文章:“CORPORATE TAX LAW 101 – 外国投资者入门指南”和“CORPORATE TAX LAW 102 – 土耳其税号、周期、申报提交与开票”,这些文章可以进一步说明适用于公司及个人收入的税制基础。
5. 其他资源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