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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PVC-S和塑料圆珠笔启动期终复审

土耳其已对德国和美国原产PVC-S以及中国原产特定塑料圆珠笔启动期终复审。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复审结束前继续有效。

I. 引言

土耳其贸易部已对两项现行反倾销措施启动期终复审。2026年7月3日第33299号《官方公报》发布的《进口不公平竞争防止公告》(公告编号:2026/25)仅涉及原产于德国和美国的悬浮法聚氯乙烯(PVC-S)。2026年7月4日第33300号《官方公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6/26涉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塑料圆珠笔以及含有该等圆珠笔的套装。

两项公告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复审也视为自各自发布之日起启动。启动期终复审并不意味着已经决定该措施将继续、变更或终止。复审程序旨在由贸易部审查措施到期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

在复审结束前,现行措施继续有效。因此,出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土耳其进口商在当前海关及定价决策中仍应以现行措施为基础,同时准确确定与自身情况相关的产品范围、原产地和参与期限。

II. 现行措施与立案决定

就PVC-S而言,现行措施最近一次由2021年7月14日第31541号《官方公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1/29予以延续。对于原产于德国或美国且属于措施范围内的PVC-S,措施税率为CIF价值的7.93%。公告编号2026/25记载了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并确认存在足以启动新一期期终复审的信息、文件和证据。该认定只是启动复审所要求的程序门槛,并非对倾销或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作出的最终认定。

就塑料圆珠笔而言,2021年7月15日第31542号《官方公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1/37将针对措施范围内中国原产产品的现行措施维持在每件0.066美元。公告编号2026/26源于Pensan Kalem ve Kağıt San. ve Tic. A.Ş.提出并获得另外三家国内生产商支持的申请,同样确认存在足以启动复审的信息、文件和证据。

7.93%的税率和每件0.066美元的金额均为现行反倾销措施,而不是本次新启动复审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两项立案公告均明确规定,相关措施在复审结束前继续有效。由于复审已经启动,五年实施期限届满本身不会使现行措施自动终止。

III. 产品与国家范围

公告编号2026/25仅涵盖原产于德国或美国的悬浮法聚氯乙烯(PVC-S)。公告列明土耳其海关税则统计编码(GTİP)3904.10.00.00.19仅供参考,并明确该归类不具有约束力。产品描述决定措施范围,税则编码或描述日后的变更不妨碍该公告的适用。

公告编号2026/26涵盖三类中国原产产品:GTİP 9608.10.10.10.00项下的塑料液体墨水圆珠笔;GTİP 9608.10.99.00.00“其他”项下仅限塑料凝胶墨水圆珠笔的产品;以及GTİP 9608.50.00.10.00项下含有上述两类圆珠笔之一的套装中的“塑料制品”。这些税则编码同样仅供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

税则编码不能替代产品范围审查。技术规格、所用材料、墨水类型、套装构成、商业描述和原产地记录应结合审查。对于属于和不属于措施范围的产品,企业还应在目录、合同、发票、装箱单、海关申报和产品主数据中保持一致的区分。

IV. 利害关系方、参与期限与材料提交

公告将出口商、外国生产商、进口商、成员主要由上述主体组成的行业协会、出口国政府、土耳其同类产品生产商以及成员主要由该等生产商组成的行业协会列为利害关系方。有关主体如希望在复审中被作为利害关系方考虑,必须在适用期限内提交调查问卷答复或意见,从而向主管机关表明身份。

公告编号2026/25第11条和公告编号2026/26第12条为37日期限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起算事件。对于已发送立案通知的主体,调查问卷答复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37日,其中包括邮寄时间。对于无法发送通知的主体,调查问卷答复和意见应在自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另行计算的37日期限内提交。因此,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统一日历截止日期。

两项复审均由贸易部进口总局负责。除公告对调查问卷答复规定的例外外,调查中的书面和口头沟通应使用土耳其语。境外主体通过法律代表参加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符合相关公告关于签字、土耳其语或英语翻译以及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的要求。

以保密方式提交的信息必须同时附有非保密摘要,使他人能够合理理解其主要内容。如信息在例外情况下无法摘要,应说明理由。

未在规定期限和形式内提供所要求信息、拒绝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主体,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方。主管机关届时可依据可获得事实作出临时或最终认定,其结果可能比该主体充分合作时更为不利。

公告编号2026/26还对在中国设立的生产商规定了额外规则。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生产商必须在适用期限内以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条例》附加第1条规定的标准。符合标准时,正常价值的确定适用《条例》第5条;否则适用第7条。在适用第7条的情况下,公告拟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

V. 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商业影响

进口成本计算应继续计入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出口商和土耳其进口商应将海关处理与发票、交货条件、价格调整条款以及分配贸易救济税负担的合同条款一并审查。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该负担,海关付款可能在当事方之间引发另一项商业争议。

产品记录保持一致同样重要。对于PVC-S,技术规格、原产地证明和发票描述应与措施范围内的产品描述一致。对于圆珠笔,企业记录应区分液体墨水圆珠笔、凝胶墨水圆珠笔、其他书写工具和以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目录、合同、装箱单和海关文件中的描述相互冲突,可能同时增加海关处理和复审举证的难度。

内部评估和客户沟通应反映同一当前法律状态,但不得预判复审结果。企业可以说明复审正在进行且现行措施仍然有效,但不应声称措施必然会被取消、继续或变更。企业可以在内部测算不同定价结果,对外表述则应限于当前法律状态。

两项复审还需要分别建立事实记录。尽管二者适用同一期终复审机制,但所涉及的产品、国家、措施和证据均不相同;中国相关程序还包括上述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企业可由同一内部团队监控两个事项,但数据集、支持文件和法律立场应分别管理。

VI. 结论

公告编号2026/25和2026/26已对措施范围内的PVC-S和塑料圆珠笔启动期终复审,并规定现行措施在程序结束前继续有效。受影响企业首先应确定哪些产品和交易属于措施范围、是否收到立案通知、适用何种参与期限,以及由谁掌握答复所需数据。

通知状态直接决定相关37日期限的起算日。拟参与复审的出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土耳其进口商应根据自身程序地位,组织证据、代理文件、保密材料和非保密摘要。在贸易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商业规划仍应以当前有效的措施为基础。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