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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土耳其追收债权

土耳其外国判决执行需先完成tenfiz,再通过执行程序追收债权,并结合临时查封、担保和互惠进行整体规划。

一、引言

土耳其外国判决执行,是持有境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在土耳其追收基础商业债权的实际入口。无论该决定多么确定,都不能直接提交土耳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债权追收需要先依据《国际私法和程序法》完成执行认可(tenfiz),随后再依据《执行和破产法》进行执行。

因此,基于外国决定的追收应被视为两个不同阶段:先使该决定在土耳其具有可执行力,再实际追收债权。同时,这两个阶段之间的间隔也同样重要。在执行认可之诉进行期间,债务人若转移资产,即使最稳固的决定也可能失去经济价值。因此,追收成功往往取决于是否从一开始就保护债权。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所要求的有效仲裁协议、可仲裁性、与公共秩序的一致性,以及实践中的公共秩序争议,属于仲裁法的独立领域,并在我们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文章中另行讨论。

二、执行认可是追收的前提

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土耳其产生效力:承认和执行认可。承认使外国决定在土耳其具有既判力和确定证据效力;其内容虽被土耳其法接受,但不能仅凭承认由执行机关强制履行。执行认可更进一步,使外国决定获得与土耳其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并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若最终目的在于从债务人财产中实际收回债权,适用路径应为执行认可,而非单纯承认。

在此还应区分待执行的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二者都以使外国决定在土耳其可执行为目标,但适用规则不同。外国法院判决根据《国际私法和程序法》第50条及以下规定执行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则主要依据土耳其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同一法律第60条及以下规定执行。尽管如此,由于基本路径和执行后追收阶段大体相同,对债权人而言,流程逻辑在两种情况下并无根本差异。

三、执行认可期间对债权的保护

通过临时查封保护资产

外国决定尚未在土耳其获得可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被动等待执行认可之诉结束。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在该诉讼期间申请对债务人在土耳其的财产采取临时查封。临时查封不会立即实现债权,但可以防止债务人处分资产,并有助于保全日后执行的效果。

在实践中,当有迹象表明债务人可能在程序期间隐藏、转移或减少资产时,临时查封尤其重要。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项措施可能决定最终获得的决定是否具有真实经济价值。

不过,由于此阶段尚不存在在土耳其确定可执行的裁判,临时查封在实践中通常只有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会被准许。该担保按被查封债权的一定比例计算,通常为债权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有时更高。对于高额债权,这意味着显著的前期成本,也使申请前调查债务人在土耳其的资产和实际回收可能性更加重要。

执行认可决定的确定及进入执行

尽管临时查封可以暂时保护债权,是否必须等执行认可决定确定后才能开始实际追收仍需单独评估。由于针对执行认可决定的法律上诉原则上会中止其执行,实践中通常等待该决定确定后,再启动基于判决的执行程序。

一旦执行认可决定确定,债权人即可向执行局申请基于判决的执行。自此,外国决定在执行法上被视同土耳其法院判决,追收通过通常机制进行,包括执行令、查封、资产出售和价款分配。

四、外国债权人的特别事项

担保与互惠

上述流程无论债权人是否为外国人均适用;但债权人为外国人时,还有若干额外事项需要评估。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外国债权人和原告施加的担保义务。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时,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该义务规定于《国际私法和程序法》第48条,既适用于执行认可之诉,也适用于其后的程序。担保金额由法院确定,但由于担保并非最终付款,程序结束后可返还债权人。

该义务的主要例外是互惠。如果土耳其与债权人所属国家之间存在关于担保的双边协定,该外国当事人可能免于提供担保。是否适用该豁免,需要结合事实、债权人的国籍以及相关协定条款在程序开始前仔细审查。

还应注意,这一担保义务不同于前述临时查封担保。其目的是保障外国当事人败诉时应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相反,《执行和破产法》下的担保则针对错误临时查封可能给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由于两类担保目的不同,在不存在互惠豁免的情况下,外国债权人如在执行认可过程中同时申请临时查封,可能需要同时提供两项担保。

事先评估追收策略

综合来看,在基于外国决定的追收中,流程的可预测性和成功回收的可能性,取决于一开始是否进行充分评估。该评估应识别可能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将提出的请求和申请策略。

债务人在土耳其是否拥有可查封资产,土耳其与相关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互惠,以及该决定在公共秩序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都应与程序成本和时间一并衡量,并据此确定方法和请求。

五、总体评估

基于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土耳其追收债权,即便债权人已经持有最终决定,也不是单一步骤或直接程序。该决定只有通过执行认可才能在土耳其产生效力,债权也只能在该阶段之后通过执行实现。除此之外,流程成功往往不取决于决定本身,而取决于围绕该决定的各阶段是否被预见并妥善管理。诉讼期间保护债权、处理决定确定性的风险、事先考虑外国债权人的特殊义务,均属于核心环节。

这些环节并非彼此独立。执行认可之诉持续越久,越需要在早期保护债务人资产,因为这直接影响诉讼结束时是否还有可供追收的价值。因此,外国决定能否在土耳其转化为真实回收,较少取决于是否已经取得决定本身,而更多取决于是否从一开始就整体、协调地设计追收流程。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