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申请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投资者经常询问,在成为土耳其公民时,能否保留现有姓名,或改用土耳其姓名。两种选择均可行。申请人可以在遵守土耳其登记规则的前提下保留现有外国姓名,也可以在入籍过程中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
这一选择会影响土耳其人口登记系统中记载以及土耳其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对于继续使用外国护照或以现有姓名持有资产的投资者,申请材料还应确保两套记录之间具有清晰的对应关系。
II. 入籍申请过程中的姓名选择
《土耳其公民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范取得国籍时的姓名登记。该条允许外国申请人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但并不要求其必须这样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通过投资途径申请入籍的人士。
保留现有姓名的申请人,必须依照关于采纳及使用土耳其字母的第1353号法律,以土耳其字母登记其姓名。因此,保留姓名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原样保留其外文拼写或原文所使用的文字。
第74条还规定,个人名不得超过两个且不得使用缩写,姓氏须连写为一个词。姓名和姓氏中不得使用连字符、句点等标点符号;姓氏的选择适用《姓氏条例》的规定。如果外国护照载有多个个人名或复合姓氏,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
保留现有外国姓名
如果投资者在外国身份证件、商业记录及投资申请材料中一直使用同一姓名,保留该姓名可以减少日后解释姓名变更的需要。这是一项实务考量,并不保证土耳其文件与外国文件会采用完全相同的拼写。
采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
申请人也可以用土耳其名字和姓氏办理登记。有些申请人选择这样做,是因为其有意在土耳其长期定居;另一些申请人则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在成为土耳其公民后使用不同的姓名。
申请人应在入籍申请中清楚注明拟使用的姓名,并在登记完成前核对无误。登记完成后,如再申请使用其他姓名,则须遵循下文所述的另一套程序。采用土耳其姓名不会影响申请人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III. 拼写与土耳其身份登记
如果姓名含有土耳其字母表以外的字母或字符,其拼写必须作相应调整,方可在土耳其办理登记。这不仅会影响以阿拉伯字母、西里尔字母或汉字书写的姓名,也会影响含有土耳其字母表未采用字母的拉丁字母姓名。
因此,双重国籍人士的土耳其身份证件可能采用与外国护照不同的姓名拼写。银行或主管机关在比对记录时,可能要求提供证明,说明两套记录指向同一人。在登记前,应将拟采用的土耳其语拼写与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入籍申请中使用的文件进行核对。
人口登记系统中的姓名是签发土耳其身份证件的依据。申请换发护照本身不会变更该项记录。如果需要变更或更正已登记的姓名,则应先处理作为基础的人口登记问题,再签发换发后的证件。
配偶与子女
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国籍时,应对照其出生记录、婚姻记录和外国护照审查各自姓名。尤其应注意子女文件中记载的父母姓名以及家庭姓氏。相关差异可能需要在国际旅行、入学申请或移民申请过程中另行说明。
IV. 归化后变更已登记姓名
完成登记后,更正错误与申请改用不同姓名适用不同的法律途径。即使一项申请被称为“更正”,也不必然意味着无需法院裁判即可处理。
第5490号《人口服务法》第35条和第38条允许人口登记机关更正根据基础登记文件录入信息时产生的文书错误。更正的作用是使登记内容与该基础文件一致。土耳其记录与外国护照之间存在差异,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此类错误。该差异可能源于归化过程中选定的姓名,或以土耳其字母登记姓名的规则。超出法定文书错误更正权限的更正,可能需要法院裁判。
姓名的实质性变更适用《土耳其民法典》第27条,该条要求具备正当理由并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会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评估其理由。这些理由可能涉及现有姓名造成的困难、已使用另一姓名的事实,或本人不再认同已登记姓名的个人原因。
个人意愿是法院评估中的相关因素,申请中应说明本人希望使用拟议姓名的原因。在适当情况下,实际使用该姓名的证据、相关身份证明记录和证人证言可以支持其主张。准许变更的判决生效且人口登记信息更新后,该公民可以申请换发身份证件。
截至2026年9月,第27条要求将姓名变更记入人口登记系统,并在新闻广告局(Press Advertisement Agency)的门户网站上公告。土耳其宪法法院在其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E.2025/120、K.2025/270号判决中,废除了门户网站公告要求。该判决于2026年4月1日刊登于第33211号《官方公报》。废除决定自公布九个月后的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并未取消基于正当理由取得法院裁判的要求。
V. 建立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联
姓名变更不会改变个人身份,也不会转移其资产。财产、公司持股及合同权利仍归属于同一人,现有债务和义务亦不受影响。但以原姓名保存的记录可能仍需更新,相关机构在办理交易前也可能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两个姓名之间关系的文件。
《土耳其公民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以土耳其姓名取得土耳其国籍时,应登记该人的原名字和姓氏。姓名同一性证明(土耳其语称isim denklik belgesi)可记载原姓名及取得国籍的相关信息。人口与国籍事务总局规定,已归化且原名字和姓氏已记入人口登记系统的公民,可通过区人口登记处或e-Devlet电子政务平台取得该证明。人口登记系统中缺少原姓名信息时,须先提交主管机关要求的文件予以证明。
不应认为在土耳其变更姓名会自动更改外国护照或外国资产记录。有关国家和机构是否承认该项变更,以及更新相关记录需要哪些文件,取决于该国家和机构的要求。因此,在适用的外国规定框架下,应一并考虑该证明;如属日后经法院裁判作出的姓名变更,还应一并考虑已生效的判决。
VI. 投资者的实务考量
对于在多个国家持有资产和商业权益的投资者,在决定采用何种姓名时,应考虑现有姓名已在哪些记录中使用,以及更新这些记录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随后,可在入籍申请过程中核对拟采用的土耳其姓名或拼写,同时妥善保留能够证明与原姓名具有连续性的文件,以供日后交易使用。
如果国籍已经获批,第一步是审查已登记的内容及其来源文件。该项审查可确定人口登记机关能否通过行政程序更正记录,或是否需要提起司法程序;同时还可确定土耳其登记记录修改后,哪些身份和资产记录需要进一步处理。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土耳其法律与实务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申请的法律意见。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