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匈牙利于2013年修订其民法典,将原本植根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概念纳入本国法律框架,这标志着资产规划领域的一项重要发展。随后,2019年引入的资产管理基金会(Asset Management Foundation,简称 AMF)进一步增加了一种混合型结构,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额外机制,用于资产保护并确保家族财富在代际之间有序传承。信托和资产管理基金会结构也为潜在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匈牙利的替代性投资选择。
希望通过避免资产集中于单一结构来降低风险的投资者,通常偏好信托和 AMF 等制度化安排。此外,为防止传统继承法工具(例如遗嘱或继承协议)可能在家族内部引发的潜在冲突和争议,由资产所有人预先确定条款的信托和 AMF 等契约性结构也日益受到欢迎。这些工具能够使家族资产在不同世代之间顺畅且受控地转移。
二、信托与资产管理基金会(AMF):主要特征与差异
2.1 匈牙利法下的信托概念
根据匈牙利法律,信托是一种契约性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将特定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有义务依据信托协议条款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该等资产。
在匈牙利,信托以合同为基础设立。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担任委托人。多个委托人亦可共同设立信托,在此情况下,匈牙利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可以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设立,也可以通过委托人的单方声明或遗嘱设立。
信托的核心功能及其法律保护在于资产转移和资产隔离。一旦资产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该等资产即与受托人的个人资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产相分离。这种隔离能够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受托人和委托人债权人的请求。与土耳其法相比,在针对债务人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已转入信托的资产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因此不能再成为执行标的。
鉴于其契约性质,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以修改信托文件,并可向信托增添或移除资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匈牙利法律,信托的最长期限限制为50年。
2.2 匈牙利法下的资产管理基金会概念
AMF 于2019年被纳入民法典,是一种结合信托与基金会特征的混合型法律结构。
尽管 AMF 在许多方面与信托相似,但二者存在重要区别。不同于信托,AMF 具有法人资格,并非通过合同设立,而是通过法院决定设立。转移至 AMF 的资产脱离委托人的所有权,成为基金会自身的财产。AMF 通过基金会章程设立,与信托类似,能够提供资产保护并促进财富的代际传承。然而,与信托不同的是,设立 AMF 须满足最低资本要求,2025年的最低资本额为6亿匈牙利福林(约1,563,925.80欧元)。
AMF 的主要目的,是管理委托人指定的资产并实现基金会章程所载目标。因此,AMF 主要作为代际财富管理工具发挥作用,旨在防止家族资产碎片化,并确保其为未来世代保全。
三、信托与 AMF 的税务处理:一般规则与例外
根据匈牙利税法,信托和资产管理基金会(AMF)均被视为企业纳税人,并按9%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税务目的上被视为企业纳税人。
作为一般规则,将资产转入信托并不构成应税事件,也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一特征构成显著优势,尤其是在财富规划和资产重组背景下。税务后果主要发生在信托内部产生收入的层面,或在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发生。
信托取得的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免税和扣除规则。若信托从金融工具取得收入,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债券、票据、贷款和衍生品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即属此类。不过,如果该等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则可能适用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原则同样适用于资产管理基金会。
四、匈牙利税制的主要优势:免税与激励
投资者和资产所有人选择匈牙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匈牙利税法对被动收入适用广泛免税制度。匈牙利公司以及信托和资产管理基金会均可享受这些免税安排。最重要的优势包括:
- 100% 股息免税:匈牙利公司、信托或 AMF 收取的股息,无论股息来源为何,均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且不计入税基。分配主体可以是本国或外国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会(例如土耳其股份公司)。
- 100% 资本利得免税(已申报参股):出售符合条件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即所谓“已申报参股”,也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匈牙利公司连续至少一年持有另一家公司(位于匈牙利或境外)至少1%的股份,并在取得后75日内通知匈牙利税务机关(NAV),出售该等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将免税。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匈牙利税法,在接收方为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对被动收入分配不征收预提税。
- 跨境付款无预提税:匈牙利公司向另一家公司(例如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预提税,从而便利企业实体之间的利润分配。
- 向个人付款的税务处理:若匈牙利公司向个人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该等收入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过,如果匈牙利与接收方居住国之间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规定了较低税率,则该税率可能降低;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完全免除。
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战略性运用
根据匈牙利与土耳其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已分配股息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以下税率:
(a) 若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且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税额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b)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因此可以看出,该协定对股息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预提税税率:当接收方持股超过25%时适用10%,其他所有情形适用15%。
然而,如果股息收入来源国为土耳其,即土耳其公司向匈牙利股东(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分配股息,则必须首先审查土耳其《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项下适用的税率。随后,将这些国内税率与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规定的税率进行比较,并适用二者中较低者。
这一做法源于以下事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仅设定税收上限,从而限制可征收的税额。若国内税法规定了更低且更有利的税率,则应优先适用该国内税率。
就匈牙利而言,由于匈牙利国内税法并不对法人实体收取的股息(及其他被动收入)征收预提税,因此国内法优先于协定规定适用。
六、结论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匈牙利设立公司可能成为进入欧洲市场的战略性且具财务优势的门户,尤其是考虑到该国有利的税收制度。匈牙利在三个关键方面区别于周边司法辖区:
- 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匈牙利适用9%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欧盟最低。
- 高效控股结构:国内税法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全额免税,显著降低了被动收入层面的企业税负。
- 无预提税及广泛的 DTT 网络:对支付给企业接收方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便利集团内部利润分配。此外,匈牙利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能够防止双重征税,并在许多情况下提供完全免税。
综上,在匈牙利设立公司的决定显然需要审慎考虑多项因素,并持续密切关注本地及国际立法动态。
注:本译文仅为便利阅读而提供,可能与原文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