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社交媒体账户?
A.介绍
社交媒体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数字平台,它提升了个人和机构的日常曝光度,使其能够开展沟通和营销活动。社交媒体账户的创建目的多种多样,包括个人用途、商业账户(例如,网红账户)和企业账户。因此,根据账户类型和用途,这些账户及其共享的内容有时可能包含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广告/营销材料,甚至知识产权和艺术作品以及注册商标。
然而,在这些平台上创建的账户、帖子和内容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内容以及账户被盗用均属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本文将从个人数据保护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刑法和信息技术法的角度,探讨土耳其法律如何保护社交媒体账户。
B. 保护社交媒体账户的法律途径
1.人格权的保护
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规定载于土耳其民法典第 23 号第 25-4721 条(“第4721号法”)和土耳其债务法典第 58 号第 6098 条(“控烟办公室“)。
第4721号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行为放弃其享有权利和行动的能力,也不得放弃其基本权利和自由,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该法律还规定,个人可以针对构成其人格权侵犯的第三方不法行为寻求保护。在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i)停止侵权行为;(ii)预防侵权行为;或(iii)确定侵权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赔偿诉讼来索取经济和非经济损害赔偿。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可能会决定以其他方式赔偿,以代替或补充赔偿;具体而言,法官可以发布裁定,谴责侵权行为并裁定不予公布。如果因侵权而获得收益,则可以根据无权管理事务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收益(代孕).
2. 个人数据的保护
社交媒体账户上分享的内容通常构成个人数据,此类数据受《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698 号(“人乳头瘤病毒”)。社交媒体平台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IP 信息等),并将其用于特定目的。尤其是在处理此类数据时,平台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被视为数据控制者,因此有义务防止此类数据的非法处理和访问。
在用户创建或使用其帐户时共享的数据被使用/共享超出共享目的的情况下,换句话说,未经 同意 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被盗,或由于平台未能采取适当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导致他人未经授权访问这些数据或直接访问用户帐户(例如黑客攻击),数据主体可以直接向拥有数据控制者头衔的平台提出投诉。如果该申请未得到答复或不成功,他们可以向个人数据保护机构提起投诉。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根据投诉程序做出的决定不会导致数据主体获得经济补偿。相反,该申请将以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对相关数据控制者处以行政罚款和/或责令数据控制者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删除/销毁/匿名化个人数据或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特定措施而告终。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人有权根据一般规定请求赔偿。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遭受经济或非经济损失的人,有权向普通法院提起单独的赔偿诉讼,寻求损害赔偿。
3. 知识与艺术作品法的保护
根据《知识与艺术作品法》第 5846 号(“廖”),其定义“作品”涵盖所有类型的智力和艺术产品,包括科学、文学、音乐、美术和电影作品,这些作品都具有作者独有的特征。在确定某项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时,需要考虑作品的独特性、美学价值、相似性以及灵感与抄袭之间的区别。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内容,例如文本、照片、视觉作品和视频,均可根据 LIAW 归类为“作品”。
事实上,在数字时代,“作品”的概念已经超越了《伦敦国际艺术评论》(LIAW)的传统定义。虽然《伦敦国际艺术评论》传统上强调作品的“独特性”及其被纳入特定类别(科学、文学、美术、电影),但社交媒体内容通常以短小的形式呈现,有时甚至由不同的个人共同创作。因此,如今“作品”的概念需要更广泛、更包容地解读,以涵盖新的数字表达形式。
从风格独特的照片或视频,到结构严谨的博客文章,再到独具匠心的数字艺术作品,各种各样的社交媒体内容都可以合法地定义为“作品”。因此,未经授权使用、分享或修改此类内容可能会根据《作品法》(LIAW)承担责任。
当作者的金钱和精神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著作权法》第66至72条赋予作者提起损害赔偿、停止侵权、制止侵权或确定侵权等诉讼的权利。
《版权法》第68条赋予作者在遭受经济权利侵犯时索取特殊赔偿的权利。据此,非法复制、传播、表演或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人可被要求支付最高相当于合同约定金额三倍或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赔偿。鉴于内容在社交媒体等数字环境中传播迅速,且难以完全物理删除,这种方法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选择。
侵害金钱权利和非金钱权利时,亦得请求赔偿。受害人亦得请求返还所获利益。但此种情形,依第六十八条规定请求的金额应予减少。
《著作权法》第71条规定,侵犯作者经济权利、非经济权利及相关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实施本条所列行为的个人还可能被判处监禁或司法罚款。
4.工业产权法保护
商标权受《工业产权法》第 6769 号(“彩光”)。如果商业社交媒体账户名称代表企业的商号或品牌名称,则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进行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导致在商业领域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也可能发生在社交媒体环境中。商标注册为防止商业社交媒体账户被模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注册商标赋予商标所有人独占权,并在发生侵权时,方便其根据《知识产权法》直接申请刑事和法律救济。这些救济包括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起的诉讼类型,例如侵权认定、停止侵权和预防侵权。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侵权而遭受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失。《知识产权法》第30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犯罪及其适用的刑事制裁。因此,商标侵权不仅在私法层面引起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因此,商标权受到多方面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未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的不正当竞争条款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方法在“7.《土耳其商法典》的保护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5.刑法保护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237 条(“TPC这些犯罪可以是直接针对信息系统的犯罪,也可以是利用信息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
例如,未经授权访问他人社交媒体账户或电子邮件地址,可能构成《反恐怖主义法》第243条规定的“进入信息系统”罪。事实上,该罪的构成要件是“非法进入”行为;无需造成进一步损害或其他后果。
未经授权访问社交媒体账户,并更改密码以防止访问等行为,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被视为“阻止、破坏、破坏或更改系统数据”罪。
此外,《反腐败法》第136条还规定了对非法向他人提供、传播或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的刑事制裁。该罪名构成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刑法层面。在社交媒体环境下,通过开设虚假账户或获取私人账户并传播其中包含的信息来传播他人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仔细审查图像或录音的内容和性质,并确定该录音属于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则侵权行为也可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的侵犯私生活隐私罪。分享查获的社交媒体信息等情况,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隐私罪。
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实施者将受到监禁和司法罚款,这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震慑作用。
网络犯罪以及侵犯私人生活和生活秘密领域的犯罪必须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换句话说,此类犯罪不属于起诉范围。然而,在实践中,检察官通常是在收到受害者的通知后才获悉这些犯罪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向检察院或执法机关进行通知至关重要。
6. 信息技术法的保护
内容提供商、托管服务提供商、接入提供商、社交网络提供商和大众使用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打击互联网环境中某些犯罪的原则和程序,均受第 5651 号关于互联网出版物监管和打击通过这些出版物实施的犯罪的法律(“第5651号法“)。
根据相关法律,个人因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而声称其私人生活隐私受到侵犯的,可以直接向信息和 通信技术管理局 (“信息和通信技术”),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请求实施访问阻止措施。
如果请求不存在程序缺陷,则最多可在24小时内完成。请求封锁访问的个人必须在ICT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向法院提交请求。法官将评估私人生活隐私是否受到侵犯,并在最多48小时内宣布决定,并将决定直接发送给ICT;否则,访问封锁措施将自动解除。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多项义务,尤其针对每日访问量超过1万次的海外及土耳其社交网络提供商,包括指定代表、向ICT(信息通信技术委员会)通报以及内容管理。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ICT(信息通信技术委员会)要求限制带宽并处以巨额行政罚款。
这些法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赋予个人直接申请的权利。根据第1号法律附加条款第48条颁布的《关于社交网络提供商程序和原则的委员会决定》,每日访问量超过4万次的土耳其社交网络提供商有义务在最多5651小时内响应个人提出的内容删除或访问阻止请求。这些法规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同时提供了在隐私侵犯案件中为个人提供快速处理结果的机制。
7.《土耳其商法典》的保护
如今,商业社交媒体账号已不再仅仅是企业的沟通工具,而是成为体现品牌声誉和经济价值的数字商业资产。在此背景下,重新评估这些账号在现有立法下的法律地位,并根据不断变化的需求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商业社交媒体账户被接管、被不合理屏蔽、被误导性/虚假账户模仿、或域名/广告操纵等情况,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TCC事实上,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被定义为影响竞争对手之间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欺骗性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和商业做法。
在此情况下,其客户、信用、专业声誉、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面临受到损害风险的人,可以要求确定该行为是否不公平,禁止不公平竞争,消除不公平竞争造成的实质情况,如果是通过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进行不公平竞争,则要求更正此类陈述,如果有过错,则要求赔偿损害和损失,或者如果存在《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的条件,则要求非金钱补偿。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不正当竞争条款仅适用于商家,因此此类犯罪的实施者是商家。商业公司、协会和基金会等法人实体如果经营商业企业,也被视为商家。如果商业公司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施此类侵权行为,也可能受到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约束。
此外,《不正当竞争法》第62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罪及其处罚。该罪的调查需通过投诉进行。经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员投诉后,侵权人可能因上述行为被判处监禁或罚款。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法人实体的活动范围内,则可针对该法人实体采取针对法人实体的具体安全措施。
C. 结论与评价
在社交媒体账户侵权案件中,土耳其法律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通过诉诸从人格权保护到刑法、从债法到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途径,可以保护账户、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或至少阻止侵权行为。这些不同的法律在数字资产保护中发挥着独立而互补的作用。
因此,社交媒体账户保护是一个动态领域,需要多学科方法,并应采用多层次的策略来应对。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使用量的增加,有效运用该领域的法律机制至关重要。对于个人和机构而言,彻底了解现有的法律途径以有效保护其数字资产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由于数字证据本身的脆弱性和易被操纵的特性,此类侵权行为的侦查、证实、损害证明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法律体系试图通过上述各种法规打击此类犯罪,但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对技术知识的需求给受害方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并提高法律程序的成功率,强烈建议受害者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采取积极主动且具有战略性的措施。如果可能,务必在发现相关行为后立即截取所有相关数字内容(消息、帖子、个人资料)的屏幕截图和视频,记录 URL/日期/时间信息,通过土耳其公证人联盟的电子检测服务获取经过公证的检测报告,寻求法医 IT 专家的支持,立即通知发生该行为的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数字服务提供商(电子邮件、银行等),并从一开始就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